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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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9年10月30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和措施;
(三)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市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部分变更;
(六)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和决算;
(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
(九)授予或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批准缔结或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
(六)审判、检察、司法、社会治安、行政监察等工作的重要情况;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部分变更;
(八)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及修编方案,城市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专项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及其重大变更;
(十)本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等方面的重要工作情况;
(十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并对本市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情况;
(十二)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司法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条(二)、(三)、(四)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重大事项,按照实际情况或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本市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汇总的下一级财政总预算;
(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事项。
本条(一)、(二)款所列事项应在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前,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实施该事项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其负责人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九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报告、备案重大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印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重大事项的报告,印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交常委会有关机构审查。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程序,依照《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按要求报告执行结果;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予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报告。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有关决定;擅自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市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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