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发布:旬阳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 旬阳人大要闻 - 365bet官网的微博

重要发布:旬阳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365bet官网的微博 www.zgsxft.com   2018-05-03 14:28:45   来源:   作者:旬阳县人大常委会   点击:

 旬阳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87年7月7日旬阳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1日旬阳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旬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8年11月10日旬阳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年4月27日旬阳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任免常委会、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依法办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
(二)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三)在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从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四)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五)根据县长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局长、主任的任免,并由县人民政府报安康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
(七)在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由常委会和县人民检察院报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和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八)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九)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以下简称陪审员);
(十)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局长、主任,须由新一届县人民政府县长在两个月内,按程序提请常委会重新决定任命。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下列人员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须重新任命:
(一)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
(四)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  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职死亡的、换届后不再任职的、所在机构撤销的、离(退)休的(陪审员除外),其职务自行消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八条  凡由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任免机关应进行考察,于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提请任免报告、任免呈报表和拟任人员的考察材料、公示结果报送常委会,逾期不能报送相关材料的,本次会议不予审议。   
同级调整工作的、免职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重新任命原职务的人员,提请任免时可不报送考察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和改变机构名称的负责人职务,须附编制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对提请任免的人员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九条  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组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暂缓提请审议;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补考不合格者,不予提请审议。
第十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报告审核结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十一条  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应听取和审议对提请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和考察及审核意见,着重对任职条件、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社会公论等充分发表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方面可以向提请机关或被提名人提出询问,并表明是否同意付诸会议表决的态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到会介绍情况,被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到会作表态发言,接受询问。
第十三条  表决方式。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撤销职务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中,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撤销职务的表决,设立独立划票间。
常委会对批准和接受辞职及免职的表决,采用表决器表决或其它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常委会对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计票人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并征得出席会议人员同意。
投票表决,所投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时,表决无效,需重新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常委会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事项,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员外,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常委会文件、公告或其它方式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八条   由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正式任免之前,不得到任或离职,提请任免机关和其它单位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时间为准。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提出辞职的,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职务,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撤职案分别由下列机关提出:
(一)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二)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对提出的撤职案进行调查,再由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审议决定;
(三)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个别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局长的撤职案;
(四)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撤职案;
(五)县人民法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的撤职案;
(六)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撤职案。
第二十二条  撤职案应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常委会依照《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办法》,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是否称职作出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举、揭发和控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在处理决定发出后15日之内报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旬阳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正案》
 
(一)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二)将第二条“常委会任免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修改为:“常委会任免常委会、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由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修改为“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一项和第八项,即:“(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八)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一项至第六项相应改为第二项至第七项;第七项至第八项相应改为第九项至第十项。
将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由常委会和县人民检察院报安康市人大常委会和安康市人民检察院备案;”作为第七项。
(四)将第四条第九项、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修改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五)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即:“(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二项至第三项相应改为第三项至第四项。
(六)将第八条第二句“提请任免机关应进行认真考察”修改为“提请任免机关应进行考察”;将第十一条第二句“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对提请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和考察及审核意见”修改为“应听取和审议对提请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和考察及审核意见”。
(七)第十二条“被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之后,增写一句,内容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八)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委会对批准和接受辞职及免职的表决,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其它方式表决。”
(九)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员外,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将原第二款修改为:“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常委会文件、公告或其它方式对外公布。”作为第三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即:“第十七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相应改为第十八条至二十七条。
(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由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正式任命之前,不得到任或离职,提请任免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时间为准。”
(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在第一款“县长、副县长,”后增写一句,内容为:“县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三)将十九条修改为二十条,在“决定撤销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后增写一句,内容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即:“(四)县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撤职案;”第四项至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至第六项。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应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修改为“应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款修改为:“常委会依照《旬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办法》,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是否称职作出评价。”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处理”修改为“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处分的,处理机关应在处理决定发出后15日之内报常委会备案”。
责任编辑:    文章录入:

上一篇: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
下一篇:重要发布:旬阳县乡镇人大工作实施办法